生物实验室须设明显标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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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2:15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条例中同时规定,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中还规定,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