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实验泄漏传染 追究主管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4:45 深圳晚报

  国务院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泄漏传染 追究主管责任

  北京消息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即日起开始施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将依法分四级管理。

  据悉,在我国境内设立实验室及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对其生物安全进行管理。《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条例》规定,对于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撤职、开除;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例》还明确了各种实验室的主管监督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作者: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欧洲冠军联赛
深圳健力宝获中超冠军
雀巢奶粉被诉造假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广州车展美女图450张
经典两厢车狂热贴图
家居家装实用图库
北京打折楼盘信息汇总
刘翔自传:我是刘翔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