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传染病传播者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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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9:18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4号国务院令,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条例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