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畅助长编外记者 公职人员爆料牟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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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21:02 新华网 | ||||||||
社会各界人士向媒体提供新闻信息,俗称“爆料”。 记者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地采访得知,在编记者以外人员,特别是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中获得的内部信息写成的新闻作品,已成为媒体提高竞争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公职人员是否可以向媒体“爆料”并获取报酬,其管理规范问题已经凸显出来。
四类人员成媒体“香饽饽” 传统上,外界向媒体投稿集中副刊,处于“边角料”地位。近年来,投稿发展势头最猛的却是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等“硬新闻”、重头戏,登上了媒体的头版头条、封面文章。许多杂志一半以上采用外界投稿,个别达到90%。 多位杂志负责人表示:“如果没有外稿,许多杂志都会瘫痪。” 媒体负责人普遍认为,采用外稿肯定会越来越多,因为媒体扩版,稿件需求总量激增,报刊内容全国化、全球化,异地新闻、中央决策新闻和国际新闻需求增加。自采稿成本高,编内记者视野和知识面、资料信息来源也有限。社会问题复杂,需要借助专家学者的指导意见,提高报道的深度和高度。 向媒体提供新闻类稿件的作者,身份背景集中于四类人: ——公检法系统干部。稿件主要是法制类新闻,通过查阅案卷的便利,写作案件故事。 ——党政部门官员,稿件内容主要是党和政府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各领域各行业形势分析。 ——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披露经济信息和本企业动态。 ——专家学者。政策研究机构的专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是最多媒体争夺的对象。 人们已把这些作者视同“自由撰稿人”。因为虽然他们有工作单位和固定收入来源,但应特定媒体约请写作时,不代表所在工作单位的立场,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约束,发表作品与本职工作业绩无关,常常使用化名,具有“自由人”的本质。 专家学者凭借专业知识担当“意见领袖” 专家学者为媒体撰稿是最“光明正大”的,也是备受尊重的。采访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多对专家学者与媒体合作持支持、鼓励态度,至少是不支持也不反对。一些单位里,职务和学术地位越高的专家,在媒体的“落地率”也越高。媒体负责人普遍反映:过去一些专家脾气很大,文章一个字都不让改。现在专家学者也知道媒体的需求,习惯于大众传播媒体的文风要求,写法慢慢地训练出来了。 一位与媒体密切合作十余年的国际关系学教授说:“我主要写三类文章,一是学术论文,这是主业;二是给政府做政策调研;还有一个是媒体上的评论文章。近年来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我都有评论发表,基本上都是以代表报刊观点的写法,经常代表编辑部写社论。学者是解决问题的,在媒体上发表评论文章起到一个专业咨询的作用。这本身也是国家发展人文科学的目的。学者与媒体合作,是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社会精神文明的一种渠道。” 近两年来,媒体的新闻评论出现巨量增长的势头。社会转型期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新闻评论作为新闻宣传的最基本形式之一,针对新闻事件发议论、讲道理,从理论、政治、政策和思想上启发和引导读者,是媒体的旗帜和灵魂。《广州日报》原总编辑薛晓峰说:“我们要求新闻和观点并重,不单要抢第一落点,抢时效、抢独家,还要抢第一视点,抢解读权,引导社会公众思想。” 新闻评论的作者队伍,专家学者是主体。媒体的新闻评论版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个公众论坛。很多学者在报刊开专栏,有的跟媒体有签约关系,定期供稿。他们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对已经公开的新闻事实进行评点,成为“群众意见领袖”。专家学者们发表文章,真名真姓,通常还特别注明单位、职务,以彰显其权威性。 信息不畅助长“编外记者” 除专家学者外的其他三类人员向媒体“爆料”,情况却比较复杂。因为其中披露大量未经公开发表的信息,媒体采用这类公职人员撰写的新闻类稿件时,使用化名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刊物一半以上稿件用的是化名。公职人员私自向外提供内部新闻信息牟利的问题,引起广泛争议。 关于化名发表作品的原因,媒体负责人这样总结:披露内部信息未经单位主管领导准许;报道的观点与地方政府领导或本单位领导不一致;顾忌当地领导不愿意家丑外扬;担心打击报复;担心单位领导反感自己在外兼职;担心同事‘红眼病’,嫉妒他们赚外快。 “体贴入微”的媒体,不但发表这些作品不署真名,连稿费也寄给作者的亲友代收,以免暴露他们与媒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有人认为,公职人员私自向外披露内部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涉嫌以权谋私,既不利于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也破坏了媒体公平竞争环境。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公职人员处理内部信息的行为。 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公务机构和大中型企业,掌握着大量新闻信息。传统上,这些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新闻干事,负责向媒体提供本单位的新闻线索,或直接写成新闻稿。但不管是线索还是成品稿,都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属于职务行为。许多单位沿袭传统的管理办法,紧盯住新闻干事,严把审核关。一些单位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后,要求“一个口子对外”,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接受记者采访。一些媒体从正式渠道不能获取满意的信息,便从机关工作人员身上打主意。披露新闻信息从“公对公”变成了“私对公”。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便利,参与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政治经济决策,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可以接触到详细的文件资料和事件当事人,掌握内幕内情,在信息资源方面比正式记者更有优越性。这类公职人员近年来成为一支十分活跃的“编外记者”队伍,他们所写作的时政、财经、法制新闻作品,常常是媒体的“重磅炸弹”。媒体刊登的法制新闻,特别是近年来矛盾十分突出的异地案件报道,大量出自公检法机关干部。 某杂志总编辑说:“全国省级和大部分地级市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我们的特约作者,主要是里边的宣传干部。他们或亲自参与办案,或有条件调阅卷宗材料。各地重大案件的稿件,就是参与审判的公检法人员提供的,化名发表。”据透露,包括重庆毒气泄漏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都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给媒体写稿,披露内情,署的当然都是化名。各种汽车品牌、车型在当地的销售量,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掌握这一信息的有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养路费征稽所和购置税征收办公室等。这些单位一直没有正式公开披露这些信息,但地方媒体总能时不时地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的名义,报道这一内容。行内人士都明白,是该报“搞定”了某些官员。 随着媒体市场竞争加剧,稿费不断攀升,其中又以新闻性、纪实性文章为首。某生活类杂志的案件类纪实性报道,稿费最高达到每篇2万元,一般新闻类稿件稿费也达到每千字600~1500元。时政财经类杂志稿费每千字300-1000元不等。一位编辑说:“只要我们想报道哪一个案件,就一定能找到人来写。”据介绍,在国际上,普通市民可以向媒体有偿提供新闻线索,俗称“线人费”;普通市民接受媒体采访可以索取“出场费”。公职人员私自向媒体透露内情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只要不涉及法定的保密内容,也不予以追究,但不允许收取费用,因为一旦收费,事情性质就变成出卖单位内部情报谋取私利。 暨南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蔡铭泽说:“署真名是新闻作品的必然要求。消息类、通讯类作品,从严格的新闻学和传统来讲,必须署真名。实名制的目的不在扬名,而在于表明作者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新闻来源可以保密,但新闻的作者从来都是公开的。但据我了解,我们国家对此并没有文件要求。” 无论是作家还是记者编辑,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实名还是化名,感觉大不一样。化名发表,写作心理轻松随意。实名发表,牵涉到个人的名誉和责任,下笔会慎重、严肃很多。 《南风窗》副总编辑张良说:“实名制发表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的政治经济报道,应该实名。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作者对文章的内容负责。如果没有实名制,很多人到处发文章,他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要负责任的,或者这种意识是比较轻的。” 《南方都市报》编委谭智良说:“新闻作品署名应该实名制,因为新闻的出处代表了新闻的权威性。” 也有媒体表示了不同意见:“如果实行实名制,我们杂志就只好关门大吉了,因为60%的稿件就没法发表了,而且都是重头稿。关键不在于实名还是化名。我们允许化名发表,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就转移到编辑身上,是用我们杂志的品牌作抵押的。”(记者钟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