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修订居委会组织法:政府不干预居民自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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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1:45 新京报 | ||||||||||
本报讯 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委托居委会承办事项应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委会成员……民政部近日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增加了近十条条款,其中对居委会的选举机构、居委会的选举程序、居委会的罢免程序和居委会的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民政部正在向社会征求对该修订稿的意见,并将于今年年底召开听证会。 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二十三条条款。 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目前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首先,社会人口流动大幅增加,按原来规定居委会管理是以户籍为基础,无疑会把许多外来人员拒之门外,修订后改为以居住地为基础,那么外来人员的选举权、生育权等权益就通过基层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其次,随着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基层群众不适应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而应该通过自治组织办理社会公共事务,将政府的工作重心下移,以此减少政府的压力。 “虽然按目前法律规定居委会也是自治,但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夏学銮认为,修订稿吸收了社区建设的成果,将其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固定化、法律化。“居委会不再是政府的神经末梢,它履行职责不再是行政行为。” 他还表示,修订稿提出“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是一大进步,居委会应该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缓冲地带,当后两者都失灵时,作为第三种力量可以发挥作用保障社会稳定。 亮点1·居民自治 政府不得干预居民自治 修订稿第四条关于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府关系的规定里,增加“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内容。 第五条关于居委会职责的规定里,增加“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专家解读 邓国胜(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以前居委会的性质很模糊,运作过程中变成为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第四条新规定立法的方向明确,强调居委会的自治性,体现了政社分开的原则。第五条新规定突出了居委会的工作重点,更强调其公共服务的任务。 现状调查 有些事情居委会无权解决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社区居委会一位干部说,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主要通过居民会议来解决。 这位干部说,最近社区召开的居民会议讨论社区公园定期开放的问题。为了社区的安全,社区公园两扇门只是在上午和下午各开放3小时。但想去公园散步的居民感觉放时间太短。 召开居民会议后,当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后来,部分居民代表讨论决定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开放。 但是,由于居委会没有行政权力,所以涉及到某些问题,开居民会议也解决不了。比如一户居民在家里临街房间墙上自己打了一个门,有居民反映不安全,但居委会没有权力解决,只能跟城管和房管所分别沟通。 亮点2·成员任免 居委会候选人由居民提名 修订稿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居民委员会,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专家解读 夏学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以前居委会干部是政府任命的,新增规定突显居委会民主选举的自治原则。居委会成员完全由居民自己说了算,更充分实践基层民主。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这些规定技术问题还应细化。如选举须过半数方为有效,如果候选人票数比较分散达不到半数,那就重新投票,还是在最高票数的两者之中选举,应该再明确规定。 现状调查 居民推荐的候选人没有当选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社区居委会的干部说,该社区现任委员会是去年6月14日选举出来的,当时候选人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上一届的干部,一种是街道办事处推荐的,一种是居民自己推选的。 这位干部说,由于居民自己推荐的候选人得的票数少,没有当选。 投票的时候,候选人的票上已经写出了推荐的职务,有些居民就提出来,应该先选出委员,之后再定职务。 亮点3·居委会职权 居委会可监督物业机构 修订稿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机构要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案要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专家解读 夏学銮: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是商业组织,而居委会服务性组织,后者没有权力对前两者进行监督和指导。这两条规定使社区组织复杂化了,而且带有行政权力色彩,修订显得不彻底,使居委会原来的行政机构性质有所遗留。 毛寿龙: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不应该列入居委会的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机构是业委会聘请的私益服务机构,这条文无疑是在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民事关系中加入公共权力机构,这样不合适。 现状调查 居委会与业委会有分歧 海淀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高先生称,在该小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并不友好。 高先生介绍,1999年,业主入住该小区,2001年小区居委会成立。当时,街道办事处指派人员到该小区居委会任职,“但他本人不是小区居民。” 高先生举例称,按照北京市规定,业委会成员不得在小区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但物业公司从事的就是经营活动,因此,物业公司的人不应当业委会的委员。“但居委会却是支持的,这就是我们的分歧。” 此外,高先生称,有居委会参加的业委会筹备组会议上经过讨论定下的事情,会后,居委会有人就偷偷地讲给开发商听。 亮点4·经费来源 政府委托办事须给钱 修订稿第二十六条新增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二十九条新增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委托居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专家解读 邓国胜:居委会作为政府工作的基层落实者,承担了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却没有经费保障。新增的规定将改变这个局面,实行政府购买基层服务。 目前居委会经费来源比较单一,除了政府拨款外,自身经营能力与筹款能力比较弱,这些都与公众参与社区建设意识簿弱有关。这方面,国外的经验是成立社区发展基金会、互助基金会,由社区居民、企业捐款解决社区财政问题,目前广州有些社区也开始了这些尝试,应该借鉴这些经验。 现状调查 社区医务室无钱聘医生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社区居委会干部介绍,目前居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下拨的经费主要是干部工资与办公经费两部分。这笔钱并不宽裕。在这之外,自筹资金主要是老年协会的会费,用来给老人过生日、举办活动等。 这位干部介绍,星光计划医务室办公地点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了,但医生的聘请、基本药物的购买、医疗设备的添置,居委会则缺乏经济能力去完善,现在医务室里没有医生。社区老年大学、健身器材等公益性设施都面临着经费紧缺的问题。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赖颢宁 刘英才 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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