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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缘由:交通事故引发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3: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案发缘由:交通事故引发争端

  凤泉法院为何要到杨中魁家强制执行呢?事情还得从去年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2003年5月26日下午5时,杨中魁之妻王秀清骑自行车回家。当行至中原水泥厂附近时,被从后面疾驶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

  “我一下子蒙了,就下意识地喊救命。”11月26日,事隔整整一年半之后,57岁的王秀清对那场事故仍心有余悸。“我本来腿就有毛病,怕和别人碰车,所以骑车时尽量靠着右边走。没想到还是被撞了。”按照王的说法,自己被撞之后,摩托车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向前跑。水泥厂门口的几名职工听见喊叫,都骑车去追。“摩托车跑出百十米远,一头撞到路边的土堆上,这才停了下来。”王秀清说,撞她的人是附近东同古村的周士海。当时周自己也受伤了,满脸是血。附近的人找了一辆面包车,把二人送到附近医院。水泥厂的人怕摩托车丢了,就把摩托车推到水泥厂院内看管。

  王秀清向记者出示的一份由新乡市公安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份落款是2004年7月13日的认定书说:周士海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有条件报案未报案,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11月26日,记者来到周士海的家里。周士海说,王秀清根本不是他撞的。“是我前面一辆摩托车把她撞倒了,我躲闪不及,才和她挂在一起的。撞她的摩托车逃跑了,她一爬起来就抱着我的腰,非要说是我撞的。”记者问:“既然躲闪不及,那你离肇事摩托车一定很近,能不能说一下前面是辆什么样的车,骑车的大概是什么样的人?”周士海想了想说:“我没有看清楚,记不起来了。”

  据王秀清的侄子王绍亮回忆说,被送到医院后,周说身上没有钱,就用手机给家人打电话。“打完电话他就想走,我怕他不认账,就让他把手机先留下来。他同意了。”

  王绍亮介绍,王秀清被撞共花了1000多元钱,而对方只出了五六百块钱,就不再过问了。“出院后,周士海让别人来要手机和摩托车,但是由于达不成赔偿协议,手机一直没给他,摩托车也一直放在水泥厂。后来,周士海声称法院里有亲戚,要去法院告,我们也没有在意。”

  2003年6月23日,王秀清突然接到北站区法院的传票。“周士海跑到法院,说我不是他撞的,不应该扣他的摩托车和手机,并要求我赔偿他的经济损失4800元。”因为身体多病,王秀清就委托丈夫杨中魁全权受理应诉。

  2003年7月29日,北站法院在王秀清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如下:被告王秀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摩托车和手机;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支出费用220元(可能为240元之误——笔者注),共计540元,原、被告各负担270元。

  “我一看法院这么判,就非常生气。决定不理他。”王秀清说,9月、10月,法院又给她下了三次传票,她都没在意。这才有了11月6日法院到其家里强制执行一事。

  如今,看着几个亲人被抓,王秀清对当初消极对抗判决的错误做法后悔不已:“都怨俺不懂法律,要是早点当回事也不至于闹到这个地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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