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法院是否应当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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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3: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观点碰撞:法院是否应当回避 “凤泉法院应该回避。”史瑞芳律师态度坚定地说,本案中,凤泉法院既是被害一方,又是审判一方,就是不懂法律的老百姓也能感觉到,该案由凤泉法院来审不太公平。
一个事实是,在法院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况下,被告人多次提出申请回避,然而均被对方驳回。 对此,凤泉法院纪检组长程千认为,法院回避与否不会影响判决结果。因为审判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事实调查清楚了,所依据的又是同样的法律,那么不管哪个法院来审、哪个法官来审,都会作出同样的判决。 这种说法遭到了史瑞芳的反驳:“在司法实践中,即使面临同样的证据和法律,同一个案子由不同的法官审判还会产生不同的判决,何况是在不同的法院审判呢?” 凤泉区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汴朝亮认为:“执行公务的是法院执行局的法警,负责审判的是法院刑庭的法官,这些人均没有到执法现场,因此在履行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后,审判员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史瑞芳认为,法院之所以坚持不愿回避,主要还是不舍得放下手中的“权力”。她在法庭辩论时说:“无论庭审的判决重或轻,其结果都值得怀疑;无论结果是否正确,都会影响凤泉法院的声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