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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养老金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8:59 新文化报

  25人获赔10万余元法院未对被扣养老金所产生的利息及职工上访的差旅费用等损失赔偿给予保护新闻提示

  通化市某公司25名退休职工1993年7月至2003年4月的养老金被公司克扣,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历时3年,25名退休职工终于为自己讨了一个说法。

  本报通化讯(记者卢红)近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起克扣、拖欠养老金案。法院判决被告方给付艾某等25名原告养老金108668.97元,但并未对被扣养老金所产生的利息及职工上访的差旅费用等损失赔偿给予保护。

  今年4月,原告艾某等25名职工诉称,被告方,即他们所在单位于1993年7月至2003年4月间,克扣原告养老金188135.82元,要求被告给付此养老金并赔偿利息73977.05元,支付赔偿金、代理费等损失8万余元。一审判决给付养老金10万余元

  此案经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据吉政发(94)27号文件被告拖欠原告1993年10月至1994年10月共计12个月养老金总额7620元;据吉劳险(95)5号文件拖欠1995年12月至1996年6月养老金5284元;据吉政函(97)63号文件,拖欠养老金16430元。1997年4月至1998年6月被告自行减发35%计31553.25元,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减发36631.84元,2000年1月至2000年7月减发11149.8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通过据通劳(1996)4号文件及吉劳险(95)10号文件要求被告给付1995年12月至1998年6月的三项津贴4987.45元;据吉政发(96)32号文件要求被告给付1996年5月至1999年9月的津贴48900元。被告主张前两个文件在职职工都没有执行三项津贴,根据文件精神,给在职职工发放的同时也给退休工人发放,而(1996)32号文件整个二道江区都没有执行,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拖欠原告的养老金应当给付,对于执行政策属政府调整的社会问题应当由政府协调解决,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以及其他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仲裁的费用应当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通化市某公司给付艾某等25名原告养老金108668.97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0月,25名原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化25名职工养老金被克扣案”续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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