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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不是企业的“二等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9: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山西省和顺县煤炭运销公司汽车队在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给正式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对郭忠玉等28名“临时工”则另眼相看,就因为他们的身份矮人一等,所以当他们被解除劳动关系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好像是后妈养的孩子,没人疼爱。

  其实,“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用工形式,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固定职工编制之外临时聘用的从业人员。那时候,许多用人单位都喜欢用“临时工”,因为他们不占用工
指标,人也听话好管理,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最重要的是“临时工”用工成本低,没有正式工那样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你想什么时候辞退就什么时候辞退,根本不用考虑什么。

  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企业用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多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如果说,郭忠玉等28名职工是临时工,那应该是指他们“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而不是指他们与正式工有什么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不管是哪种用工形式,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临时工也不例外。在用工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处于拥有绝对权力的强势地位。因此,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不付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对待临时工问题上,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们的合法权益,把他们当成本单位的“二等人”,脏活、苦活、重活、累活有他们,而调资、住房、评职称、福利补助等就没他们的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对人格的侮辱,是强权对弱势的不公,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临时工不是“二等人”,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比任何人少,他们更应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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