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公证难遂愿 现有法规不接受纯精神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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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3:06 东北新闻网 | ||||||||
继婚前财产公证、捐献遗体公证等传统的公证项目后,一些人热衷情感公证,有些夫妻想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感情“定位”、永不变心,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外遇后,希望对方保证对他(她)的感情不变、不再出轨。据哈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欲办理此种公证的市民趋多,但目前法律尚没有依据可以为感情作公证。 前几天,在哈尔滨市某机关工作的梁女士与老公陆先生适逢两人结婚三周年纪念日,
与情浓意切的陆、梁夫妻相反的是哈市另一对夫妻杜某和李某。结婚15年的夫妻今年都42岁,从前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一个偶然的机会,丈夫有了外遇,妻子不想离婚。但是还接受不了这种现状。经过一番长谈及众人做思想工作后,丈夫终于答应不再与情人交往,妻子不相信丈夫的话,便想出了到公证处公证的想法。她让丈夫写下一个保证,内容是:保证从今以后不再与某某交往,否则,就要承担相关责任。公证人员同样拒绝了两人的想法。 据哈市公证处邓主任介绍,从几年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到现在的感情公证,现代人的想法和观念不时发生着改变。尤其是夫妻感情方面,越来越脆弱。想到公证处来做情感公证的人大多是要寻求一个心理安慰,谁都知道一张纸条并不能代表一成不变的事情,而纯粹的爱情也完全属于精神范畴,但现有法律还没有相关依据可以为感情作公证。因为公证的基本原则就是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一定是能够既成事实的事物,而不是虚无飘渺的感情。而合法性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在公证处不接受纯精神性公证。(黑龙江日报张晓荭 卢军) [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