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线搭桥”也犯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0:5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在生活中,大部分人都会这样认为:帮助别人“牵线搭桥”,自己既没有从中谋取利益,更没有行贿受贿,当然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可最近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人们:不行贿不受贿,中间撮合也犯罪。 阿荣旗那吉镇的张亮(化名)听说某乡镇要扩建政府大楼,他想承揽这项工程,就找到老同学孟某,要他帮忙撮合。为了帮张亮揽工程,孟某将张亮介绍给在政府担任主要领导
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刑法》规定,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的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述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财物,代为表达行贿人的要求等;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刑法》第392条规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巴特 孙洪盛)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