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扩大外资项目核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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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1:14 时代商报 | ||||||||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驻京记者采访,解读外商投资核准管理办法 【本报讯】(时代商报驻京记者徐香梅)今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集体采访,就《核准办法》涉及的一些外商有疑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题一:《核准办法》究竟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 答:《核准办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1、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2、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3、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属于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问题二:哪些外商投资项目适用《核准办法》? 答:《核准办法》除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同样也适用于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其中,增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是以新增的投资额为准。 问题三:《核准办法》地方审批权限有哪些改变? 答: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这对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稳定和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内涵动态变化较大,实际操作中并不易把握。 因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限额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对于“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行了调整。虽然省级政府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有所缩小,但对量大面广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总体上看,地方核准权限是扩大了,而且更加规范和明确了。 今后,对于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