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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办法 手术费减少20%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1:3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军)享受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今后可在手术费、检查费和住院费方面,获得部分减免的救助措施。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农村低保对象就医时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收基本手术费20%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
通住院床位费50%.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资助,到户籍所在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指定医院就医后,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门诊医疗中的大病治疗费用,以及合作医疗办事机构组织的体检费用。

  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五保对象、重残人及特困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提高救助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增加,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后,其个人缴费及费用报销等按一般合作医疗对象对待。

  此外,农村低保人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因患急重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据了解,三部门要求各区县政府应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同时要求县政府在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一部分资金。此外,市政府还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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