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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屡遭附加条款陷阱 省消协曝光三家房产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1:39 杭州日报

  被称为“上帝”的消费者,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却总是找不到“上帝”的感觉。很多杭州百姓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都遭遇过房产商的“附加条款”的侵害。昨天,省消费者协会就为此曝光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家房产公司。

  房子土地使用权被抵

  2004年6月14日,杭州市民商某与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签订《超级星期天公寓认购书》,认购该公司开发的公寓一套,并于当天交付了2万元定金。但是,当商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中有一附加条款,告知该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抵给银行。商某因此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并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但开发公司坚持如果消费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就不退还定金。

  省消协经调查核实认为,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期间,抵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物的,应当通知抵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的情况;抵人未通知抵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未通过验收就交房

  王某等30位消费者于2001年5月、6月期间与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交房,并在交付使用后的60天(一部分为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02年10月30日,公司将商品房钥匙交付给消费者。但是事后消费者得知,交房时该楼盘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因此导致了王某等人不能按时办理三证。

  为此,王某等人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合同约定交付日至通过综合验收日)和逾期办证违约金。但开发商认为,消费者领取钥匙应视同交付,不同意支付交钥匙以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对要求承担逾期办理三证违约责任也不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省消协经调查核实后认为,该公司将未经综合验收的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使消费者未能及时办理三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先签装饰合同再交房

  2002年,陈某等44位消费者与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04年3月31日和6月30日前分批向消费者交房。直到2004年7月11日,消费者才陆续收到该公司的通知书,要求他们先与某家指定的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合同后,再办理交房手续。

  陈某等人认为,该公司将签订装饰合同作为交房的前提,侵犯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要求房产公司立即交付商品房,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在消协的协调下,该公司同意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装修公司,但仍坚持业主必须与其签订关于装修事宜的补充合同后才予交房。

  省消协为此指出,按时交房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李嘉实习生郭红见习记者方张接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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