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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贿不受贿 牵线搭桥也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2:02 杭州日报

  在生活中,大部分人都会这样认为:帮助别人“牵线搭桥”,自己既没有从中谋取利益,更没有行贿受贿,当然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可最近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人们:不行贿不受贿,中间撮合也犯罪。

  沟通撮合构成介绍贿赂罪

  阿荣旗那吉镇的张亮(化名)听说某乡镇要扩建政府大楼,他想承揽这项工程,就找到老同学孟某,要他帮忙撮合。为了帮张亮揽工程,孟某将张亮介绍给在政府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舅舅。受张亮的委托,他给舅舅送去2万元。事后,张亮将这项扩建工程顺利揽到手。4个月后,张亮、孟某的舅舅因涉嫌行贿、受贿被判刑,孟某也受到刑事处罚。

  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刑法》规定,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的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述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财物,代为表达行贿人的要求等;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

  《刑法》第392条规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孟某为帮助张亮实现承包乡镇政府办公楼扩建工程,积极在乡镇领导与张亮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转交贿赂金,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虽然他没有从中牟利,但其行为符合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他犯有介绍贿赂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合法居间行为的区别

  不行贿、不受贿,牵线搭桥也会犯下介绍贿赂罪,许多人对此并不理解。业内人士说,介绍贿赂的作用很坏,立法的目的就是不让行贿和受贿行为轻易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丽妹说,介绍贿赂罪与合法居间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有三点:

  1、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上区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介绍他人从事贿赂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双方具有行贿、受贿意图,而故意从中介绍,借以非法获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合法的中介活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希望通过居间介绍,使经济活动中的某种合法经济交易或合作项目得以实现,而居间人从中收取必要的报酬。

  2、从行为的性质上区分。分清介绍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从事违法活动的行贿、受贿双方,还是进行正当经济活动的买卖双方。若被介绍的双方的经济来往关系体现的是权和钱的交易,则该介绍行为便是介绍贿赂的性质;如果被介绍的双方经济来往活动是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的经济关系,则该介绍行为是合法的居间活动。

  3、从行为的后果上进行区分。前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介绍贿赂的行为的成功必然要对某一违法犯罪活动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而合法的居间活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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