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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北京分行3干部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2:10 新闻晨报

  郭志霞

  晨报讯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在给公司客户开立信用证时,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3名干部没有收取保证金,导致银行遭受6000万元重大损失。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3名干部分别被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和6年。

  据悉,此案的是赖昌星专案组在调查赖昌星案的过程中查出的重大案件,因此备受关注。

  今年64岁的肖德林,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45岁的蔡国庆,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副处长。44岁的王续起(曾用名王旭平),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进口科副科长。

  必备文件不齐照样被审批

  事发前,肖、蔡、王已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任职多年。1998年八九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受理了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商公司)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远期跟单进口信用证”的业务,共计6000万元人民币。按规定,主管进口科的王续起的审批权限是50万美元,如果是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则应报到处长肖德林和副处长蔡国庆之处。为此,中商公司就想到用多笔申请分开信用证的方法通过审批。

  接到该业务后,中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进口科的工作人员开始对申请开证的中商公司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工作人员在初审时发现,该公司递交的开证文件中缺少诸如无合同、核销单、特定商品登记表等。工作人员在备查表中写注明了这些情况。“但是中商公司申请的每个信用证都不超过100万美元,在领导审批后,他们的信用证还是开出去了。”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司法调查时说。

  6000万款项由银行垫付

  法院查明,肖、蔡、王在上述合规要件的审核、审批中,既没有责令中商公司补交上述必备文件,也没有收取保证金,便同意中商公司分别以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巴黎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且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开立单笔大额信用证。此后,中行北京分行为中商公司开具了数笔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6000多万元。

  因为中商公司及两担保人均没有向中行北京分行支付信用证下的上述款项,最后6000万元的款项均由中行北京分行垫付,致使该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后经公安部门初步查证,肖德林等3人分别被抓。

  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于自己的涉嫌罪名,肖、蔡、王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人的辩护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3人均是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中商公司缺少开证的合规必备文件,既未责成该公司补齐材料,也未对该公司收取开证保证金,未能落实有效担保和抵押措施,便违规开出数笔远期信用证。正是由于他们各自的失职行为,才导致银行被骗的重大损失。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符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后,法院对3人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3人均提出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朝阳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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