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超标机动车将被封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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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3:16 济南时报 | ||||||||
时报11月29日讯(记者魏巍)如果您的车尾气排放超过欧Ⅱ标准,限期治理、复测后仍不达标的,将被环保部门下达的禁止上路决定书“封杀”。今天,《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 记者了解到,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点对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如果抽检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现阶段相当于欧Ⅱ标准),环保部门将让车主限期治理并复测,复测
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现阶段相当于欧Ⅱ排放标准);变更、转移登记的车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发放机动车号牌,不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加油站所销售的车用汽油必须添加清净剂。《办法》规定,我市销售的车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鼓励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优质燃料。不加清净剂的,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除市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外,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禁止通行。 立法背景: 济南作为全国47个环境重点保护城市之一,目前的城市污染已由煤烟型过渡到城市扬尘、烟尘、机动车尾气的混合型污染。其中70%的一氧化碳、60%的氮氢化物、40%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市民投诉重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