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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应发挥市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4:3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其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间资本投资办教育,其主要
目的当然是为了“取得合理回报”,也就是为了赚钱。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早已得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认可。那么,多少回报才算是“合理”呢?怎样防止民办学校牟取暴利呢?众所周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成本上是不平等的,但它们却要面对同样的教育市场,因为受教育者在选择学校时绝不会考虑学校的成本。民办学校必须考虑投资的回报,而公办教育却不以赢利为目的。———这边,民办学校想获得丰厚的回报;那边,公办学校却在做着“赔本”的买卖!由于公办学校的“牵制”,民办学校要想漫天要价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实在难乎其难,因为一旦它们那样做,学生就会“抛弃”它们,生源就大成问题。所以,只要公办学校的收费是合理的,那么民办学校的收费就不会太离谱。近年来,教育高收费、乱收费现象严重,但“重灾区”其实还是公办学校。当然,教育仍然是我国的紧缺资源。在刚刚起步的阶段,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管也是必要的。但监管应以促发展为目的。只要市场能够解决的就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只要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就不应该设定行政许可。基于这个原则以及上述分析,笔者觉得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要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一申请,二审核,三批准”———有必要进行这样严格的管制吗?会不会束缚民办学校的手脚?能不能也采取登记备案的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它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它实际上是在为政府分担教育的责任。但由于观念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民办教育举步维艰。在目前的情势下,我们应该为民办教育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才是。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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