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内蒙古一起案件告诉人们:不行贿受贿“牵线”也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5:0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9日电】在生活中,大部分人都会这样认为:帮助别人“牵线搭桥”,自己既没有从中谋取利益,更没有行贿受贿,当然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可最近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人们:不行贿不受贿,中间撮合也犯罪。

  阿荣旗那吉镇的张亮(化名)听说某乡镇要扩建政府大楼,他想承揽这项工程,就找到老同学孟某,要他帮忙撮合。为了帮张亮揽工程,孟某将张亮介绍给在政府担任主要领导
职务的舅舅。受张亮的委托,他给舅舅送去2万元。事后,张亮将这项扩建工程顺利揽到手。4个月后,张亮、孟某的舅舅因涉嫌行贿、受贿被判刑,孟某也受到刑事处罚。

  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孟某为帮助张亮实现承包乡镇政府办公楼扩建工程,积极在乡镇领导与张亮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转交贿赂金,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虽然他没有从中牟利,但其行为符合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他犯有介绍贿赂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新闻背景

  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

  介绍贿赂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丽妹说,所谓情节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第1条第7款:“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标准》第4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

  作者: 编辑: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深圳健力宝获中超冠军
意甲德比言和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广州车展美女图450张
经典两厢车狂热贴图
家居家装实用图库
北京打折楼盘信息汇总
娱乐风月图鉴
刘翔自传:我是刘翔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