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征兵条例下月实施 逃服兵役最高罚五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5:16 东方网 | |||||||||
东方网11月30日消息:昨天,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于下月起实行新的浙江省征兵条例。 条例规定,建立新的公民兵役证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男性公民,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将发给《浙江省公民兵役证》。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
条例还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退役后复工复职的,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而且,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且应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