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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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5: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若有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让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将要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也都将按这一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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