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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干预居民自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5: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委托居委会承办事项应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委会成员……民政部近日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增加了近十条条款,其中对居委会的选举机构、居委会的选举程序、居委会的罢免程序和居委会的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二十三条条款。目前,民政部正在向社会征求对该修订稿的意见,并将于今年年底召开听证会。

  新法纳入外来人员

  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目前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首先,社会人口流动大幅增加,按原来规定居委会管理是以户籍为基础,无疑会把许多外来人员拒之门

  外,修订后改为以居住地为基础,那么外来人员的选举权、生育权等权益就通过基层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其次,随着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基层群众不适应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而应该通过自治组织办理社会公共事务,将政府的工作重心下移,以此减少政府的压力。自治组织固定化、法律化

  “虽然按目前法律规定居委会也是自治,但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夏学銮认为,修订稿吸收了社区建设的成果,将其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固定化、法律化。“居委会不再是政府的神经末梢,它履行职责不再是行政行为。”他还表示,修订稿提出“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是一大进步,居委会应该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缓冲地带,当后两者都失灵时,作为第三种力量可以发挥作用保障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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