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计价器失准要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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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5:5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靳曼)昨日,《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出租汽车发展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待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货运出租不适用本条例
目前,在我省拥有的3万多辆出租汽车中,主要是客运出租,货运出租有6000多辆。考虑到货运出租目前由交通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且已经是道路运输的组成部分的现实,以及货运出租名称不规范,与国际通用名称难以接轨的情况,因此《条例(草案)》中没有就货运出租作出规定。 计程计价器不准将受罚 《条例(草案)》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按规定设置租价标签、服务监督卡,在车两侧喷印监督电话号码,有经营单位的喷印单位名称;安装计程计价器、标志灯、待租显示器和消防设施;使用气体燃料的出租汽车还应当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同时,对不按规定安装计程计价器或不使用计价器营运的,以及计程计价器故障、失准还继续营运的,也将处以罚款甚至暂扣营运证。 乘客投诉后应限时答复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乘客认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投诉,投诉应提供有关证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投诉后,应在自受理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