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遭“耍秤”可双倍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7:0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杨富摄影谢辉

  明日,买食品、金银饰品的市民不用再担心商家耍花招缺斤少两损人了,因为经重新修订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从明日开始实施,新法规对零售商品允许误差要
求更为严格,而且消费者遇到缺斤少两还可以向商家索两倍赔偿。

  据了解,新《办法》要求零售商品经销者,必须使用合格、准确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不得低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显示值结算,不得人为增加误差,比如,带包装物称重,称重950克不能谎报1000克。

  法规解读

  新《办法》只针对食品和金银饰品

  据介绍,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从事零售商品(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销售必须遵守本办法。而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则另行规定。与以往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不同的是,新办法不再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管理,使其更有针对性。办法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显示值结算。

  新《办法》对食品类的计量管理按品种和价格档次分为蔬菜水果类、肉蛋禽类、山(海)珍品类以及高于100元/公斤的食品类四类,每类又按照日常交易量情况根据称重范围规定了允许最大负偏差值(详见附表1)。

  对于金银饰品的计量,新《办法》要求相当严格,只有用专门的精密计量仪器才能达到要求(详见附表2)。

  从新《办法》可以看出,零售商品的售价越高,其允许的误差要求也就越小,要求计量越精确。

  遭遇缺斤少两可拨12365投诉

  市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站的赵站长对记者称,新《办法》实施后,对误差的要求更加严格,现在以克作为单位限定,经营商家只有使用电子秤才能达到要求,台秤、杆秤等一般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同时,经营者若故意在计量器具上耍花招,作手脚,造成缺斤少两的,按照新法规的要求,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经营者进行所缺差额的双倍索赔。赵站长提醒消费者,商家销售的零售商品计量负偏差超出规定限值,可以拨打12365向计量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

  现状调查

  农贸市场称秤随意性很大

  从新《办法》的要求来看,法律法规赋予经营者允许的误差比以往严格了许多,销售一斤蔬菜水果允许商家最大误差为20克,这种精确的限制要求使用一般计量器具是很难达到的。那么,目前农贸市场的计量状况如何呢?记者为此进行了一番调查。

  在冻青树农贸市场,记者发现除了少部分卖蛋、卖肉的经营者使用电子秤外,大部分经营者使用的是座秤,有的甚至还使用已经被淘汰的杆秤。而对于即将实施的零售商品计量称量新法规,绝大数经营者表示不清楚。

  在一家水果店前,记者选购了四斤苹果正准备提走时,店老板听说记者要复秤却意外地随手捡起一个大苹果往记者的水果袋里塞。后来,记者在多个电子秤上称量却发现一共只2000克,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店老板后来塞的一个苹果,四斤水果肯定遭“缩水”。随后,记者来到其它几家农贸市场,发现大部分销售蔬菜、水果、禽肉的经营者,对误差要求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随意性相当大。调查中,记者发现一些农贸市场根本没设立公平秤,有的市场即使有公平秤也是放在角落里,布满了灰尘。

  关键不在“双倍赔偿”

  又一条新《办法》诞生了。这是一件“看起来很美”的事情,因为我们又多了一个保护自己的“尚方宝剑”。消费者权益保护正在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从各个方面维护“上帝”的利益。《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就是在“零售商品计量误差”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但是,法不在多,管用则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再多再完善的法规出台,我看也并不见得就能让消费者找到“上帝”感觉。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我觉得该《办法》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道理非常简单:消费者诉诸法律并非“免费午餐”,而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这个成本大于“双倍赔偿”,那么法律就成了“纸上谈兵”。比如,我买2斤苹果,按照规定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0克,假如商家使诈,少了我25克,这个时候我可以保留索赔的权利。但是问题来了:我必须证明,经营者是故意缺斤少两,如果商家一口咬定他的行为只是“一时疏忽”,我又能奈何?何况,如果要得到公正的裁决,我还必须要打12365向计量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甚至闹到“对簿公堂”。但是2斤苹果的价钱是多少呢?双倍赔偿我又能从中获益多少呢?可为这鸡毛蒜皮的利益索赔,我却要赔上大量的时间、精力。用一句不好听的话说,我难道是“吃饱了撑”的?

  已经有不少有识之士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彰显立法初衷,它实际上并不能有效约束商家的欺诈行为。想想也是,连经验丰富的“职业打假者”们都为此“吃不了兜着走”,一个一个败走麦城,何况我等势单力薄的消费者呢?

  其实针对商家“缺斤少两”的欺诈行为,关键不在“双倍赔偿”,而在于有效的市场监管。“有效的市场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要花大力气,而只需要有关部门用上一点点心思,比如在每一个市场都放上一杆公平秤。如果每一个顾客买了鱼肉菜果之后,都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这杆公平秤过一过,我敢打赌,商家缺斤少量的把戏就可以销声匿迹了。现在,之所以农贸市场里的欺诈行为不断,很大程度上就因为少了这杆公平秤。不要忘记,农贸市场上可不只一个卖家,哪个商家愿意贪一时的蝇头小利而白白流失一个顾客呢?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童叟无欺”的市场信誉和商业道德将得以建立。这比“双倍赔偿”的威慑力可要管用得多。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深圳健力宝获中超冠军
意甲德比言和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广州车展美女图450张
经典两厢车狂热贴图
家居家装实用图库
北京打折楼盘信息汇总
娱乐风月图鉴
刘翔自传:我是刘翔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