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点钞不清判赔储户1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7:11 时代商报 | ||||||||
荆先生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自己明明带了7.4万元,存款时经银行工作人员之手后,莫名其妙地变成了6.4万元。这1万元哪里去了呢?恼火的荆先生把某银行储蓄所告上了法院。 今年初,荆先生去一汽贸公司买车,经双方协定由荆先生把购车款存入汽贸公司在某储蓄所的账户上。荆先生和汽贸公司等4个人到储蓄所后,首先由汽贸公司的销售人员填写储蓄存单,并把存单交给储蓄所工作人员。随后荆先生将现金7.4万元交给储蓄所工作人员进
法院在近日开庭审理中,银行辩称:对于储蓄合同的成立,应该以储蓄所核点完毕与储户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形成储蓄合同。该笔款项经工作人员核点后与荆先生所填写的数额不符,储蓄合同不能成立,故不同意返还1万元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办理收入现金业务时,应当根据客户填写的交款凭证审查无误后办理。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钱款当面点清。如与客户之间因数额不符而发生纠纷,则银行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审查过程中清点现金已完全做到当面点清,否则银行的主张便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依据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荆先生所交款额为6.4万元,而荆先生又能证明储蓄人员在清点后与其他款项混入一起没有当面点清的事实,故一审判决银行返还荆先生人民币1万元。 董辉华时代商报驻丹东记者任宪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