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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修改旅游业游戏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7:50 三秦都市报

  今冬的西安旅行社市场注定不会寂寞。除了天气作美,接、组团依然顺畅以外,西安市政府上月提请市人大审议的《西安市旅游业促进条例(草案)》还将会给旅行社的日常经营创造更大的空间。

  老条例已不能适应发展

  目前规范西安旅游市场秩序的是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西安市旅游局副局长康立峰表示,在实施的6年中,该条例对西安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西安经济的不断发展,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如今大环境下的发展以及西安旅游产业本身的发展现状。6年来,西安旅游业发展迅速,环境的改变,基础设施的发展以及配套,都让西安的旅游产业由原先的四大支柱产业向两大主导产业发展。”在这种背景下,“西安旅游业需要的就不仅仅是一个管理性质的条例,它需要一个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条例。”

  旅行社代办公务旅行“解禁”

  对于旅行社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公务旅行以及对自己的管理了。记者了解到,在新条例中,西安继上海、北京等城市后,将旅行社可以代办公务旅行首次写入了条例,《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旅行,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康副局长解释说,西安是在考察了许多地方的旅游条例后才决定将旅行社代办公务旅行写入新条例的。“其实按照国际惯例,一些大的公务活动都有旅行社参与代办。找旅行社来代办,既拓宽了旅行社市场,也可以利用旅行社在票务、房价上的价格优势,减少公务费用的开支。”

  在给旅行社拓展市场的同时,新条例对旅行社的“转团”、“卖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旅行社将自己在旅游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应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如果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转让旅游合同中的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导游、游客权责分明

  有导游证并不见得可以随意从事导游活动。记者了解到,目前西安有的导游员私自带团出游,在带领游客进店购物时拿回扣,在游景区时将门票折扣自己全额占有,损害了游客利益。游客在跟随出游时,利益得不到保证。发生纠纷时,由于是私自带团,游客投诉无门。对于这种情况,新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或旅游服务机构指派,不得擅自从事导游业务。康副局长认为,此条规定不仅保护游客利益,而且也维护了旅行社的整体利益。

  此外,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也被规范,该条例的第19条规定:“旅行者要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习惯;保护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环境。”此外,游客还应听从旅行社人员的安全警示,应当积极配合旅行社人员的工作。

  本报记者 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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