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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介绍中央和地方划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8:45 华夏经纬网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九日电(记者王永志)中国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二十九日在此间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如何划分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总投资(包括增资)一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五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今年十月九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按照《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五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一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五千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五千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鼓励类项目划分核准权限。

  对于《核准办法》在地方审批权限方面还有哪些改变?发改委负责人称,一九九九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但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内涵动态变化较大,实际操作中并不易把握。因此,对于“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行了调整。虽然省级政府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有所缩小,但对量大面广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三千万美元提高到一亿美元,限制类项目由三千万美元提高到五千万美元。总体上说,地方核准权限扩大了,且更加规范和明确。

  发改委负责人同时强调,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外商投资项目获得政府许可的唯一合法依据。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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