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批准券商投资大陆规定 仅十六家符合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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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8:47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1月30日消息 台“陆委会”29日通过开放岛内证券商来大陆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草案,估计有十六家券商符合草案规定资格。 据台媒报道,“陆委会”委员会议今天通过“金监会”所提《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草案,明定岛内证券商在大陆投资证券公司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投资的限额、最低持股比例、相关申请文件、审查流程及风险管理机制等,这项开放
“陆委会”表示,可在大陆地区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商的资格条件是:最近期的财务报告净值高于新台币七十亿元,且净值大于实收资本额;一定期间内未受“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分、未经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及期货交易所处置;最近三个月资本适足率应高于百分之二百。 至于投资限额,可来大陆地区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商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它净值百分之十;而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被参股的大陆证券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目前符合资格条件的证券商共有十六家,包括元大京华、富邦、中信、建华、群益、台证、宝来、日盛、元富、统一、大华、倍利国际、复华综合、华南永昌、亚东、金鼎等券商。(言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