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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次公开谴责拷问上市公司管理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8:59 东方网-劳动报

  “诚信记录”:上市公司屡屡失信

  2001年4月以来,先后有61家沪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证所77次公开谴责,477人(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勤勉尽责遭公开谴责。ST宁窖管理层受到的公开谴责多达70人(次),大部分董事面临多达三次的谴责。

  及时、准确依法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及管理层应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然而,在各种非正当利益驱使下,一些上市公司管理者竟漠视法律与良心,屡屡失信于市场,失信于投资者。

  频频出现在证券市场的“失踪事件”,更是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信行为推向极致。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月以来,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资金7亿多元后“因病出国就医”的ST南华董事长何竟棠、留下40多亿元贷款“窟窿”后前往日本“养病”的奥园发展董事长刘波,以及在9.88亿元巨额担保面前“人间蒸发”的ST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

  无成本失信:监管和法律的尴尬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一线监管的承担者。然而,交易所却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事件和相关责任人,只有“处分权”而没有“处罚权”。

  上证所上市部总监周国庆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证所可按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上市推荐人进行处分,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关负责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对违规的董事、监事可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对违规的上市推荐人可取消其资格等。

  实际上,由于对上市公司处以惩罚性违约金可能会最终影响股东利益,到目前为止,交易所从未使用这种处罚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开谴责是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最严厉的处分———一线监管止步于道德层面。

  上市公司管理层失信行为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状态,成了证券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共同尴尬。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实际上,无论是违规担保、借款,还是编制虚假信息,都是董事会的“集体决议”。这种“集体决议”,又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以董事长为代表的大股东的意志。

  上证所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经第一大股东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平均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不考虑独立董事,来自国有股东的董事平均占董事会成员的六成以上。约有40%的被调查公司没有制订较详细的董事选举程序和投票规则,选举过程由董事会和大股东操纵。

  上证所前不久发表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将“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作为主题。在这份报告中,研究人员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的不诚信状况开出如下“药方”:

  强化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无限责任制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

  在中国最早建立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的城市上海,社会信用最终体现为一句话: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许,这同样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所必须达到的目的。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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