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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10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针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但是,各地进行的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也对自然保护区形成了很大冲击,有的甚至造成了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严重破坏。

  “通知”要求,一是要切实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因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通过或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必须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有关调整的论证、报批程序。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编写专门章节,就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做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根据影响大小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前,必须征得国家环保总局同意。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省级环保部门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评审是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重要制度,但个别地方至今尚未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影响了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科学性。相关省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健全评审机制,已经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的,应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评审标准,确保新建的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和水平。未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不得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也不得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是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指导。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自然保护区管理权属的稳定,集中精力,搞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管护能力。

  四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分析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解决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对于各种威胁和破坏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破坏的自然保护区,要亮黄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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