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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灿受贿案二审宣判 依法维持死刑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22 河北日报

  本报保定11月29日电(记者骆继荣通讯员韩元恒、丁力辛)今天上午,省外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公开宣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友灿的上诉,维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友灿死刑的一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此裁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友灿在担任省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
兼省机电办公室主任职务期间,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宁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省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调度室副主任朱冀蕾、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贺立新,将两公司及下属企业获批的1239个汽车进口配额指标,分五次提供给丁宁的公司使用;2003年4月,李友灿还将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索要的10个配额交给丁宁。为此,上诉人李友灿先后分五笔八次收受丁宁给予的人民币现金4723万元。2002年4月,李友灿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贺立新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价值19万元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及手续费共计21.44万元。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友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44.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李友灿在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提供赃款去向,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友灿上诉,决定维持原判。

  在今天的公开宣判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友灿的辩护人到庭,保定市各界群众及李友灿的亲属等15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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