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灿受贿案二审宣判 依法维持死刑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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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22 河北日报 | ||||||||
本报保定11月29日电(记者骆继荣通讯员韩元恒、丁力辛)今天上午,省外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公开宣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友灿的上诉,维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友灿死刑的一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此裁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友灿在担任省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友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44.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李友灿在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提供赃款去向,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友灿上诉,决定维持原判。 在今天的公开宣判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友灿的辩护人到庭,保定市各界群众及李友灿的亲属等150余人旁听了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