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外商投资项目 地方权力有所扩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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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23 河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齐中熙、刘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根据今年10月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总体上看,地方核准权限有所扩大,而且更加规范和明确。 这位负责人说,虽然省级政府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有所缩小,但对量大面广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
他解释说,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这对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稳定和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内涵动态变化较大,实际操作中并不易把握。因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限额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对于“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行了调整。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