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上海世博标志将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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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37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汤琦琳高玲)明天起,《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世博会150多年历史上对世博会标志的首个专门立法。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委员汪永清专门就该条例出台的背景及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条例》就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权利客体、主体、内容,权利限制以及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同时明确,允许社会各界基于非商业目的
背景世博标志屡遭侵权 中国申博成功以来,全国范围内各种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不法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借“世博会”的名称对外发布商业广告;有的使用“世博会”的谐音词命名公司或楼盘;还有的擅自使用与世博会相同或近似的徽标。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世博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和起草,《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于2004年10月13日经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允许不得擅用 条例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晓都分析,根据《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世博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标志。可见,世博会标志专有权不受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限制,只要是为商业目的(包括潜在的商业目的)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世博会标志,均构成对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侵害。 工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世界博览会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出于非商业目的无需备案也能使用 此外,条例也规定,允许社会各界基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世博会标志可以不经权利人事先同意。但同时要求相关方面在使用世博会标志时应当规范准确,不应使标志受到扭曲和丑化,也不应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当减损。 汪永清解释,条例的颁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今后世博会组织机构要就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广泛的宣传,要设立相关机构负责世博会标志的维权工作,要制定世博会标志使用的管理程序,要使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据了解,世界博览会标志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相关1世博会标志范围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相关2商业目的界定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