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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个人合法财产可汇出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46 千华网-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周立)记者昨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获悉,明日开始,满足条件者可以将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对外转移。

  据介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办理财产转移前,个人首先要向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超过等值
50万元人民币的,由所在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另外,对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的方法,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批准后,首次可汇出金额不能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方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一次性汇出。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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