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港澳人士可在内地代理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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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06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