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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港澳人士可在内地代理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06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在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和从事商标代理的其他事项,港澳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外资登记和商标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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