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再招同业商户我能否要求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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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13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陈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在某商场租赁了经营场地专卖玩具,合同中约定出租方不得在我所租赁楼层再引进同一性质商户,但是一年后出租方又招进一家玩具商户。请问出租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我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正奇律师事务所杨浩律师解答:陈先生反映的问题涉及《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合同一经签订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约束。根据所述情况,出租方显然违约,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法律有明确规定,另要看合同中对违约是如何约定的。关于损失的问题,有规定的从规定,无规定的从约定,违约方通过违约得到的收益应该算做受到侵害方的损失。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是带有惩罚性的,主旨是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新报记者王京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