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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坠河亡 家长状告三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26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孩子落水身亡,田某夫妇将孩子落水处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和福州市内河管理处一起告上法庭。日前,福州台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房地产开发商和内河管理处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合计7万余元。

  事件回放

  2003年10月11日下午,田某之子田小某与3名小孩子黄某、陈甲、陈乙,到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西面三通桥南面马路上玩耍。他们看到河边停着一艘小船,黄某在前、田小某在后,沿着河边的斜坡先后爬上小船玩耍。玩了一会儿,黄某和田小某先后掉进了河里。两个小孩经抢救无效身亡。黄的家属至今未提起诉讼。

  一审判罚

  庭审中,田某夫妇认为,三被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赔偿其子田小某的丧葬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6038元,被告福州某物业公司、内河管理处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都作了无责任的辩解,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台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开发时,有一路段尚未竣工,马路与河道之间因施工倾倒碎砖头、泥沙等废弃物形成斜坡,留下安全隐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危险地段未按规定和要求设置警示牌或警示标示,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内河管理处将清理河面飘浮物的小船停靠在河道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于管理,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身为田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对田小某外出玩耍时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只接管对中亭街物业部分的管理,对河道的监管不在其委托管理的职责范围之内,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为70%,被告内河管理处承担次要责任为30%。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内河管理处应赔偿原告垫付的丧葬费、医疗费和误工费损失计4736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9000元;福州市内河管理处赔偿21000元。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被告福州市内河管理处均表示不服判决,目前都提出上诉。

  N本报记者 通讯员/邱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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