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矿工的抗争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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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2:43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之纯来源: 新闻主体:11月28日上午,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百余名矿工被困井下。据了解,出事的矿井11月22日就已起火,但煤矿一直没有停止生产,许多矿工都不愿下井,但煤矿生产队强调:对不下井工作的矿工全部都要进行处罚。
接踵而至的矿难挑战着善良人们的神经。怎样减少、避免矿难的发生是很多人都在思考的问题。在人们为矿难频发开出的药方中,多着眼于对矿主一方的惩罚,着眼于对安监部门的责问。面对矿难,人们在难掩的愤慨中呼吁:一定要有人为死难的矿工负责。 确实应该有人为死难的矿工负责。然而,如何让事故少发生或根本就不发生?在这些呼吁中似乎也有了一个前置的答案:矿工的安全应由矿主负责,应由安监部门负责。矿主和安监部门的责任固然不可推卸,但笔者认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上述可能存在的潜在逻辑对预防矿难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是笔者从陈家山特大矿难事故的一些情况中得到的一个提示。 此次发生的矿难并非毫无预兆,矿井下的工作层面11月22日就已经起火。为什么在工作面着火的情况下,矿工们明知有危险却不得不继续下井工作?这其中有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在起作用:矿工们缺乏抗争的权利。在遭遇“停职停工”处罚的威胁时,面临生活无着落的困境且无处主张权利的他们,虽然明知面临危险,也只好选择妥协。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切实地给予矿工们抗争的权利,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或许是遏制矿难的良策。换言之,在条件不允许时,矿工们应该有拒绝工作而且不会被“停职停工”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并给予一定的机构保障。一起起矿难已经用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对于媒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来说,只把希望寄托在矿主和安监部门身上往往是靠不住的,矿工们的自我保护才是最切实的。 河南大平矿难发生后,有关专家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曾指出,“瓦斯事故是有规律的”,“瓦斯事故可以避免”。一线的矿工们应该最能掌握瓦斯事故的规律,但陈家山矿难却告诉我们,即便矿工们知道有危险存在,在抗争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矿难的发生还是无法避免。联想到11月份发生的其他几起特大煤矿事故,恰恰全都是“可以避免”的瓦斯爆炸事故,这真是让人无话可说。 有人在分析时下一些地方农民面临的困境时说,权利的贫困是最大的贫困,是贫困的根本。这个规律看来也适用于矿工:追求安全权利的缺乏才是最大的不安全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