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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输血感染艾滋事故需多方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7:32 新京报

  作者:艾君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医院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非法自行采血,导致13名患者在该县医院经输血感染了艾滋病。

  作为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国内首例因非法采血而造成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重大医疗事故,该县有7名相关责任人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11月5日,检察机关对其中两人提起公诉。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防治艾滋病工作不力,有关官员起码要负行政责任;而像清水河县那样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重大医疗事故,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无疑是应当的。

  但是,对清水河县的采血供血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如果仅仅对几个涉嫌玩忽职守的官员进行单方面的问责,而不同时对资金投入匮乏、管理机制缺失等方面进行问责或者反思的话,那么,清水河县的悲剧就可能在别的地方重演。

  清水河县地处偏远,遇到急需用血的病人,如果从自治区供血中心运血,可能要误事,于是守候在医院门口的卖血者就成了医院的“移动血库”。而根据规定,医院自采血液,必须对供血者做包括艾滋病检测在内的各种化验,但实际情况是,直到2003年1月,清水河县医院才接到自治区卫生厅划拨经费购买的检测HIV抗体的设备。

  清水河县和呼和浩特市都没有设置采血机构,清水河县医院用血要从自治区供血中心拿,储存血液多了,用不完,过期还不能退款,医院就会亏损;储存少了,不够用,病人就有危险;靠长途运输,时间怕来不及———这样的供血机制就造成了这样的尴尬:要么自采血液,要么眼看着用血人处于危险境地。

  实际上,像清水河县这样的采血供血环境并不是个例。在很多偏远的农村,供血处于“鞭长莫及”的境地。举凡因为用血感染艾滋病的“重灾区”,都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献血法》规定严禁非法自采用血,这是规范用血市场、保障患者安全用血的必然,但法律的实施,还要有很完备的物质和人力条件,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我们不妨这样设想,打破现有的行政区划,打破基层医院用血必须到上一级血站拿来的惯例,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一些偏远的县市设立采血机构(不仅仅局限于大城市),这就需要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和政策倾斜,安装自采血样的病毒检验设备、培训检验人员,确保采血的安全;要出台奖励措施,鼓励当地人自愿加入义务献血队伍,而不是由卖血者有偿提供。

  “我们离艾滋病并不远”,“艾滋病如果蔓延将给国家带来灾难”———这些观点正在成为社会的共识。所以我们看到,政府已经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已经不局限于每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前后那几天。作为传播艾滋病的一个渠道,过去采用血的混乱已经让我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那么,下大力气堵死这个漏洞,各级地方政府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防治艾滋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官员也应对这个系统工程的方方面面负责,所以落实问责制度,就不仅仅是追究造成输血感染的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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