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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伤脑筋 一经公证一身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0: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省城合肥的张先生与王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王先生将其一处房屋转让给张先生,转让价为21万元。张先生于合同签定之日向王先生支付定金8万元。同时合同约定了相关事项。

  然而,合同签定后,张先生因故不愿购买王先生房屋,并向王先生索要定金,王先生不愿返还定金,但又无法从中介公司拿回房产证。此后围绕定金问题双方展开了长达两个月
的拉锯战。最后经朋友指点,王先生找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处为他办理送达公证,即要求公证处证明他向张先生送达《催告通知》的内容及过程。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在公证人员的参与下,王先生向张先生送达了一份《催告通知》,要求张先生于三日内交付房款,否则就解除合同。公证处对王先生的送达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后,张先生觉得对方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再纠缠下去,显然对自己不利。结果在王先生拿到公证书后的第二天,双方的纠纷就得以解决。事后,王先生不无感慨地说:“要是早作公证,也不会伤这么多脑筋。”

  (岳之学)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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