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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期有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8:04 天津日报

  赵学军张璐

  本报讯(通讯员赵学军记者张璐)市社保中心近日发出通知,对参保人员2004年度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截止日期作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规定是:本市居住的参保人员2004年度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于2005年1月15日前办理申报结算;异地安置或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
保人员2004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于2005年1月31日前办理申报结算。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的,社保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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