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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斤少两标准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8:59 哈尔滨日报

  12月1日起,涉及到工资支付、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等六个方面的一批新法规、新政策正式实施。

  新规一:

  “短斤少两”被界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短斤少两”开始有明确界定标准。

  解读:新《办法》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或金银饰品。其中,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0克;肉、蛋、禽(活禽除外)、海(水)产品(活鱼、水发物除外)、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每公斤6元的,但不高于每公斤30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2.5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5克;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的负偏差值为2克;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在0.5公斤以内,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1克。金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01克,银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1克。

  新规二:

  启用新版出生证

  卫生部、公安部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将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

  解读:此次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将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坚决取消由“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卡”等为换发条件的中间环节,对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收费,也有严格的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新规三:

  欠薪最高加付一倍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行,进一步规范了欠薪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解读: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新规四:

  财产对外转移有章可循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将有章可循。

  解读:申请转移支付或委托他人办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办理转移移民财产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办理继承财产转移需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50万元以上需要国家外汇局批准。对申请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新规五:

  养路费随车转移

  根据北京市路政局11月25日发布的通告,北京市机动车2005年的养路费今日开始征收。

  解读:转籍、过户的机动车已经缴纳过养路费的,养路费征稽部门将不再办理退费,养路费随车转移。对停驶、注销等其他异动种类的退费政策不变。

  正常缴费车辆及欠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车辆可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续缴养路费。但自今天起车主不能在农业银行单独缴纳12月份的养路费;如果想缴纳,还需同时缴纳2005年部分月份的养路费。

  新规六:

  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行,“非典”、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

  解读:法定传染病增至37种,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种列有35种传染病,而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有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其中艾滋病由甲类传染病改为乙类。

  瞒报谎报疫情将受惩罚,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隐瞒、谎报、缓报都将受到惩处。

  实施隔离有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消除歧视尊重病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人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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