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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艾”引入问责制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9:30 沈阳今报

  陈飞据《新京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医院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非法自行采血,导致13名患者在该县医院经输血感染了艾滋病。在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要一查到底”的指示下,目前,该县已有7名相关责任人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11月5日,检察机关对其中两人(该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说,这是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实施以来,国内“首例”因非法采血而造成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重大医疗事故;而同样,对在如此重大医疗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提起公诉,也开了防治艾滋病刑事问责的先河。

  今天(12月1日),是第十七个“世界艾滋病日”。17年前,艾滋病就已经引起了世界的重视,而那时的中国,还认为艾滋病离自己很远,所以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艾滋病的防治一直处在遮遮掩掩的状态。在丧失了很多机会之后,现在中国艾滋病的发展已经到了“严峻时刻”。

  好在,如今,在付出沉重的代价之后,各级政府已经开始把防治艾滋病正常地列为政府的应有职责。而按照现代政府管理原则,对所有的政府职责,都要有“是否渎职”的问责程序:对防治艾滋病工作不力,有关官员起码要负行政责任;而像清水河县那样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重大医疗事故,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但是,清水河县作为防治艾滋病刑事问责的一个“先例”,到目前为止它还是一个“孤例”。我们相信,在全国数十万的艾滋病感染者中,一定有和清水河县一样在《献血法》实施之后、因非法采血的医疗事故而感染的,但是,我们还没有见到别的地方有官员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不正常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行调查,然后对现任的、或者当时负责的官员追究责任。

  而且,我们的目光不能只是盯着医疗事故,只对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人问责。在防治艾滋病的系统工程里,各个环节都要有人负责。比如,对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是否到位、采血供血资金的投入是否充足、防范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备、治艾药品是否合理发放、对困难家庭的艾滋病患者的治疗是否实现免费等等,这些属于政府日常的管理工作是否做得好,也要有一个监督、考核、奖惩程序。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李教授前几天在一个研讨会上说,在从事艾滋病防治事业的人群当中,“某些人或某些组织口头上非常重视防治艾滋病,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太多的事情”。或许,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官员追究刑事责任在过去或以后,都不会多见,但日常工作的考核,追究那些“没有做太多事情”的失职者的行政责任应该成为常态。

  听凭艾滋病蔓延对一个国家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如果说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些政府官员仍然对防治艾滋病麻木不仁、拖延应付、得过且过的话,问责,将是一支强有力的清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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