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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一年竟修50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9:43 新周报

  《新周报》特约撰稿胡喜盈

  11月22日,上海不夜城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客运公司)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苏州金龙汽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 金龙公司)退车并赔偿损失15万元。理由是:2003年8月客运公司从金龙公司购买一辆KLQ6100型大客车,从购 回的当天就出现故障,第二天就进了修理厂,此后平均一周就得修一次,不到一年时间竟维修了50多次。

  车辆频频“生病”,金龙公司也很着急,曾多次派技师从苏州赶到上海,与维修站的工作人员一起对车辆进行“会诊 ”,也曾经派人跟过车子,在该车行经线路进行调查。跟车的结论是:该车单程约52公里,约53个红绿灯,沿途停靠5个 站点,每次停靠时间2分钟左右,每次行车时间1小时以内。金龙公司检测后认为,制动频繁、制动强度高引起制动鼓发热是 该车“高烧”不退的原因。

  笔者专程赴苏州采访了金龙公司售后技术服务部经理许金选,他认为不夜城公司是在无理取闹。金龙公司准备召开新 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件的真相:制动鼓发热不能以车辆行驶后手不能触摸制动鼓为判定标准,而应以国家标准作为判定标 准。从技术角度看,有可能存在制动鼓失圆、制动摩擦片磨损不均等原因可能引起制动鼓发热;从使用角度看,制动频繁、制 动强度高也能引起制动鼓发热。

  因此,金龙公司认为不夜城公司的投诉与事实不符,其要求索赔的数额巨大,属于非正常索赔要求。但为了避免进入 司法程序引起其他客户不必要的误会,金龙公司抱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与客运公司万总经理进行3次磋商,愿提供事实损失 的部分照顾性补偿,只是客运公司坚持要15万多元的赔偿,协商失败。

  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双方最终选择对簿公堂。客运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他们购买“金龙 ”客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车辆提回的当天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制动鼓发热,车轮烫手。第二天便将该车送至被告指 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车辆先后出现四轮发烫、离合器重、刹车差、启动困难、制动差等严重质量问题 ,维修50余次。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沟通,要求退回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辆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只是将存在 质量缺陷的车辆简单维修,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购买“金龙”客车,是专门为上海松下等离子显示器有限公司员工上下班及租赁给旅游社供市内旅游使用。松下 公司每天支付原告车辆使用费1000元(500元/班,每天2班),原告因车辆维修而不能给松下公司派车又另重新租车 需每天支付1900元;因车辆维修原告无法给旅行社派车需每天赔偿旅行社1600元。原告购买被告有质量缺陷的车辆后 共维修56次(其中5次的维修时间为每次2天,其余的维修时间为每次1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 条的规定,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收回有质量缺陷的车辆、退还原告购车款38.5万元及车辆购置税3.2万元并赔偿原告损 失17.5万元。

  据了解,国家最近正在制定的《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第三款规定:“在 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 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在第4款中还规定:“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 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 ;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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