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火化“无名尸”引出侵权案 被罚一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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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9:50 新文化报 | ||||||||
本报延吉讯(记者 杨威 李珉琦 通讯员 刘云珠) 敦化市法院今年5月31日审理了一起由火化“无名尸”引发的侵权案。 2001年1月17日是农历小年,60岁的关大妈外出买年货,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大冬天的,老人会去哪儿呢?关大妈的家人非常着急,四处打听。儿女痛哭母亲“变”成骨灰
2001年1月18日,关大妈的儿女听说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17日收治了一个由110送来的无名患者,患者的特征和母亲很相似,儿女们确认这个无名患者就是母亲。可当他们赶到医院时,医生却告诉他们,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已被送往殡仪馆。儿女们又急匆匆地赶到敦化市殡仪馆,但被告知,老人已经被火化了。捧着母亲的骨灰盒,儿女们痛哭失声。未见遗容“参与”者成被告 因为没有见到死者的遗容,关大妈的儿女对老人的死因产生了怀疑。他们认为该医院在没有见到死者家属的情况下,就匆匆火化尸体,使他们没有见到母亲最后一面,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于是将该医院的主管单位——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敦化市殡葬管理处以及开出死亡证明的职工医院医生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3名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火化“无名尸”认为做了好事 在敦化市法院法庭上,3名被告各有说法。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说,2001年1月17日14时许,敦化市110将一个没有任何身份证明、已经昏迷不醒的老太太送到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急救,但老太太终因脑出血而抢救无效死亡。老太太死亡后,他们动用了警力、群众组织多方寻找其亲属,并在本公司电台的新闻中心播出了寻人启事,但一直没有找到死者的亲属。1月18日上午,他们和民政局、殡葬管理处联系,要求存放尸体,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存放,于是才于当日11时50分花300元钱将死者火化,骨灰存在殡仪馆。林业公司认为在处理这起事件上他们没有过错。敦化市殡葬管理处认为他们依法对死者火化,手续齐全合法,不应承担责任。医生陈某说,他参与护送老人到火葬场,在死者儿女都不在场的情况下把老人“送走”,是在做好事,所以,死者的儿女起诉自己是毫无道理的。法院审理判赔一万元 经过审理,敦化市法院于今年5月31日一审判决,医生陈某和敦化市殡葬管理处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从救治关大妈到将其火化的时间里存在过失,虽然在该公司新闻中心播出了寻人启事,但未明确患者是男是女,且播出时间过短、范围过窄;根据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0条规定“无法查明尸体,需在地区(市)级报纸上登寻人启事,10日内无人认领由县局处理”,在没有其他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此项规定执行,最低限度也应在敦化市新闻电视台全天播出,并且丹峰林业公司应在关大妈死亡后进行司法鉴定,以规范自己的行为程序,但他们没有这样做。据此,法院判决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此判决,丹峰林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又于9月8日撤诉。至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关大妈的儿女告诉记者,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要多少钱,而是觉得没有见到母亲最后一面,做儿女的这一辈子心里都是个遗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