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司法同期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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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15: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司法的同期介入,对于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格局必将带来深刻的影响,正如人们所评价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值得赞赏的举动” 11月29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年将建立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衔接机制,今后凡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将作为调查组成员同期介入。另据新华社11月28日报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邯郸县“6·3”矿难瞒报渎职案,16名渎职
无疑,这两则报道使我们对近期事故频发问题的认识又进了一步。因为,司法的同期介入,对于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格局必将带来深刻的影响,正如人们所评价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值得赞赏的举动”。 天灾难掩人祸,许多重大事故的背后都有人为的因素。11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几乎每一次矿难发生之后,人们都会发现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更确切地说,是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不能得到认真落实,一些人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比如,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人力、物力为何总是难有保证?违法开矿、违规开采行为为何屡禁不止?酿成重特大矿难后,相关事故责任人为何往往难以被及时惩处? 事故频发,看似偶然,许多时候其实又有必然。有人说,“矿山企业的巷道有多深,矿山老板的关系就有多深”。正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与一些人之间有各种理不清的“渊源”,某些企业才敢肆无忌惮地违规作业、“发财致富”。因此,针对最近河北省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事故,河北省省长就表示将对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和黑恶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纪检、监察、检察院等要积极介入,深入开展调查,对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为非法生产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参股入股的,发现一起,严查严办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矿难等重大事故所直接侵害的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而维护并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利,最有效最可靠的武器莫过于神圣的法律。因而,在经历了一次次的撕心裂肺般的灾难痛楚之后,在一次次周而复始的大反思、大检查、大整改之后,我们不得不回到这样一个法治社会的常识性问题上来———遏制矿难频发,必须让法律发挥作用。 矿难频发无疑是我们的“社会之痛”。要消解这一“社会之痛”,我们不能指望一些人的良心发现,而只能寄望于构建更加严苛而健全的社会惩戒机制。对于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来说,最有条件也最有能力体现社会制裁性、惩罚性和强制性的东西莫过于司法的手段和力量。从现实情况来说,我们更期待着司法机关早介入、多介入,因为但凡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当事者逃逸、毁证、封锁消息、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对此种情况,司法机关在证据保全、侦查手段等方面更具专业权威、更有力度。 越是高危行业,越应该有对于生命安全的强有力的保障———归根到底,这是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不断强化的一种认识。( 评论员郭振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