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治政府需要什么样的治安处罚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16:19 法制日报 | ||||||||
现代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职能有限和政府权力有限。因此,有限政府必然要求警察机关履行的警察职能和行使的警察权力也有限。而要实现警察职能和警察权力有限的要求,就必然涉及到作为警察权的公权力和 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关系这样一个本质性的问题。从现代社会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来看,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介入”的广度和深度是有一定的范围和
纵观《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所规定的内容,我们看到,一方面,警察的职权在扩充,其处罚的权力在膨胀,但在警察的权力扩大的同时,又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控,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而另一方面,公民的许多自由和权利又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违法受罚的范围和力度都有所增加,但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进一步限制时却又缺乏必要和足够的保障手段与救济方式,且缺乏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教育机制。 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应举行听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四十三条只对能力罚和财产罚中的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规定了举行听证,而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处罚种类,却没有做出应当举行听证的规定。应当说,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之类的人身自由罚比能力罚和财产罚的处罚程度都更加严重。特别是处罚期限长达1—3年的劳动教养,居然都没有规定听证,这样规定,极不利于当事人。其实,就连2002年6月1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除特殊例外,对给予劳动教养2年以上处罚的,决定机关应组织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这种规定,既是对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倒退,显然也是不符合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目标取向和基本精神的。 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房主不应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九十条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的;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的”行为,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这样规定,立法者是基于警察机关预防犯罪的目的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不应当以牺牲乃至于损害老百姓的财产权这一基本的宪法权利来达到其实现警察机关预防犯罪的目的,难道我们的警察机关为了预防犯罪就只有这样一种途径,就非得要以牺牲乃至于损害老百姓的财产权这一基本的宪法权利为代价吗?这样过度损害私人利益的做法,对老百姓来讲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现代法治政府的人本价值取向的。 对公民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不能授权公安部门制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种涉及到对公民实施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的宪法性权利,由作为执法者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同时充当该法的立法者是不行的,是与现代行政法治精神根本违背的。涉及到对公民实施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这类规定,就其重要程度性来讲,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起码也应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做出规定。 应增设“法律责任”章节 整个《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根本就没有“法律责任”这一章,而国家的其他法律差不多都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必然使警察在行使处罚权过程中的责任规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通观《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全部内容,有25条都是警察行使处罚权力过程中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没有规定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那么,这25条义务性或禁止性的规定的实现就失去了保障,这25条不就等于形同虚设了吗?这样一来,警察不就是只有权力而没有了责任吗?有权无责必然导致权力的被滥用。因此,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增设“法律责任”一章,以体现警察权力与其法律责任的对等原则,使《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的25条关于警察行使处罚权力过程中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得到保障和落实,从而契合和适应党和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目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内容所体现出的是警察职权本位主义和违法重罚主义立法理念,既与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方向存在偏差,也与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价值目标不尽吻合,因此需要对其做出重大修改。 (郑传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