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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状告"东方龙"侵犯著作权胜诉 3首歌获赔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2:4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吴艳霞实习生段丽萍通讯员康素敏)近日,市中院对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诉石家庄市东方龙大酒店(简称东方龙酒店)侵犯著作权一案做出判决:东方龙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纳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华纳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此案始于2003年9月份一次公证调查。据中院判决书称,2003年9月28日,应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申请,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工作人员在东方龙酒店碧水缘歌厅1114房间,同北
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的摄像人员一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对郭富城与他人对唱的“有效日期、唱这歌、爱的呼唤”三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播放过程进行录像的行为进行现场公证,并记载在公证书中,将现场录制歌曲的录像带及复制的光盘封存。在上述公证过程中,东方龙酒店开具了400元饮食业发票。此后,华纳公司将东方龙酒店告上法庭。

  原告华纳公司诉称,被告东方龙酒店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郭富城3首歌)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侵害,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和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东方龙酒店辩称:原告申请公证人员到酒店录制录像带的程序违法;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用于被告酒店消费的是一张餐饮发票,而实际上在我酒店卡拉OK消费所用发票是娱乐发票;原告是以VCD光盘发行的,而我们使用的是计算机软件。另外,原告提出的赔偿依据是按会员单位使用费做参考,但涉及到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则没有依据,而且现在酒店已将三首歌消除。

  法院经调查、审理,依据相关法规做出判决:被告东方龙酒店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纳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东方龙酒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华纳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900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律师公证费3840港元(合人民币400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4908元。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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