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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官司 段师傅要工商“作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5: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师徒反目,争夺“段记”商标的知识产权诉讼。昨日,一审败诉的师傅段远福委托律师致函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该局对允许徒弟将“段记”商标注册于相类似商品等系列错误作出解释,“否则将保留对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诉讼的权利”。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西南地区首例商标和字号双重冲突案“进一步升级”。

  连环诉讼

  “段记”商标归谁?

  1999年8月,徒弟段远红获得“段记”商标(第25类),包括衣物、工作服、西服等。2002年,徒弟发现市场上有另一种“段记”服装销售,生产厂家的掌门人是其师傅段远福。工商部门调查后发现,早在1997年10月,师

  傅也取得了“段记”商标(第40类),但仅包括服装制作。段远红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师

  傅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随后,师傅提起了反诉。理由是:“段记”品牌是其苦心经营服装40载创建的,徒弟明

  知师傅已在第40类注册了“段记”,却又将其注册于使用商品的第25类,这是明显的恶意抢注。“根据《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徒弟应承担侵权责任。”师傅据此也提出了50万元索赔。

  就在两案未了之时,这场“师徒商标大战”再出好戏———段远福发难,状告徒弟段远红不正当竞争,并提出了让其停止使用“段记”商标等9个诉讼请求。

  质疑工商律师指出三处“硬伤”

  11月中旬,徒弟状告师傅商标侵权官司一审宣判,重庆市一中院认定师傅侵犯了徒弟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师傅赔偿徒弟经济损失10万元。败诉后的师傅正在作上诉准备,与此同时,经律师指点,师傅发现,之所以会出现“师徒连环官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系列“差错”导致的。

  昨日,师傅委托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利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律师函。张律师在函中指出了工商部门的3处“硬伤”———

  错误一:江北区工商局商标科当年为师傅代理申请商标时,在注册类别上没有选择与服装商品最贴切的25类,而是选择了40类,这一失误为这场纠纷埋下隐患。

  错误二:两个“段记”商标系近似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且25类的服装与40类的服装制作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国家商标局却错误地核准了徒弟将“段记”注册于相类似的商品上,导致重庆服装界出现了两个“段记”商标。

  错误三:师徒二人所在公司名称中都有“段记”字样,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同一行政区域不允许出现两家以上相同字号的企业,但重庆市工商局却违规审批了,导致公众对“段记”产生混淆。

  众人说法类似商标“保护在先权利”

  张律师在信函末尾,希望国家工商总局组织专家研究该案,并对为何出现两个相类似的“段记”商标以及两个“段记”字号,作出符合逻辑的权威解释,“否则,我们将保留对

  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诉讼的权利。”

  昨日下午,记者就“师徒商标大战”中的“敏感”问题采访了北京、上海以及重庆的不少专家,虽然他们对本案的解释各有所见,但有一点是基本统一的,那就是两个“段记”商标是相类似商标,徒弟后申请的“段记”商标依法不应允许注册。

  “在双方双重冲突中,应该保护在先权利。”重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段记”商标诉讼案是西南地区首例商标和字号双重冲突案,国内也未见如此复杂的商标纠纷,仔细研究和解决本案问题,对规范商标法律体系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记者徐建

  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17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18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段记商标归谁?师徒对簿公堂》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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