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侃点)读者来电评说“不给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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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6:36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06:36:37)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阿龙交了房款,却因购房合同、发票丢失而无法领房,最后不得不打官司解决。昨日《》中,开发商以“惯例”为由拒不付房的行为,引起了读者的大讨论。 市民:房价惹的祸?
“都是房价上涨惹的事。”汉阳周女士来电表示,武汉房价一路上涨才导致了郑荣的尴尬处境。开发商一方面承认她说的是实话,另一方面,又找了个没原件不给房的“惯例”来搪塞,“其目的是希望她知难而退,如果她退了房子,此房再卖,开发商又可从中赚一笔”。 武昌的孔先生则痛斥开发商不讲诚信,他认为,明眼人一看就知,开发商是在故意刁难。他说:“郑荣买房前,肯定不止一次去看过房子,此后她又经历了签合同、交钱等过程,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肯定认识她,而且开发商也承认郑荣曾签合同、交钱。如此为难郑荣,估计还想让她交点手续费之类。” 开发商:没有故意为难 也有一些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讨论,他们认为开发商确有难处,“这样做事出有因”。 林先生所在的公司曾开发过武昌的一处楼盘。他说,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发票是交房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凭证,郑荣没有原件,开发商肯定要考虑,她是否将房子转卖?交房后,会不会又有第三人来主张权利?所以,上法院打官司,“只是开发商确认郑荣就是购房者的一种手段”。 江汉区朱先生也说,开发商不会为一套房自毁名誉,通过法律确认购房者,可将其风险降到最低。 律师:开发商有违诚信 律师林立则明确表示,开发商有违诚信原则。他说,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一式几份,即使购房者不慎将发票及合同遗失,但只要通过留存的合同及发票存根,查明购房人、交款人是郑荣,开发商就应该向郑荣交付房产。“开发商拒不付房的所谓‘惯例’,没有法律根据,有违《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然,作为购房者,也应妥善保管买卖合同及付款发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林律师说。 一名曾遗失过住房合同的女士来电讲述了她的办法:“发现合同丢失后,立即和开发商联系,并在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再补办一份合同就行了。” | ||||||||